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表現之一,公車私用、私車公養等“車輪上的腐敗”看得見、摸得著,是群眾眼皮下的“不正之風”,敗壞黨風政風,群眾深惡痛絕。本專題聚焦糾治違規配備和使用公車問題進行系統解釋,供廣大黨員干部學習對照。
1.公務用車編制根據機構設置、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。 2.嚴格執行有關價格、排氣量等方面的配備標準,根據公務保障需要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、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。根據相關規定,機要通信用車價格不得超過12萬元、排氣量不得超過1.6升;應急保障用車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、排氣量不得超過1.8升;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不得超過12萬元、排氣量不得超過1.6升。配備新能源轎車的,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。 3.要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,編制年度配備更新計劃,統籌安排購置經費;制定運行費用定額標準,統籌安排運行費用;統一組織實施集中采購。 4.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,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準。 5.確因工作需要,按照程序報批后,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。 6.涉及國家安全、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,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可以是非本機關法人。 7.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,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臺管理運行效率。 8.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,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,除特殊情況外,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。外事接待、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。 9.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;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,應當繼續使用。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,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。 10.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后,可以采取拍賣、廠家回收、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舊車。 1.超編制、超標準核定、審批或配備公務用車。 2.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、企業或者個人名下;借用、換用、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;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。 3.挪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、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。 4.公車私用、私車公養,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。 5.以各種名義為個人配備駕駛員。 6.違規為個人變相配備專車。 7.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,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。 8.違規處置公務用車。